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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票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4 16:47:46

关于规范发票信息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根据淮安市财政局和淮安市税务局《关于规范财政支付资金发票管理的通知》(淮财税[2021]5号)的最新文件要求:开票方在发票相应栏次规范填写18位的“购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购买方名称”,且“购买方名称”不能以没有法人资格的部门代替,否则相关款项不予报销。

各单位、部门可使用“微信发票助手”小程序,添加我校发票抬头,提前录入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保持成功后生成开票信息二维码,提供给开票方使用。

此通知自2021121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