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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淮阴工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1/06/01 09:36:51

淮工院〔2011〕32号

为了加强学校的学生收费工作,保障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应尽的义务,促进学生收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必须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缴费上学。

二、学生收费的范围为本校所有的全日制本科(含民办二级学院学生)、成人继续教育学生。收费项目是指按照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重修费、辅修费、各种等级考试费、各种代办费以及符合政策的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必须符合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并公示后方可执行;财务处为校内唯一的学生收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收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收费。坚持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三、学校财务处设专岗或科室负责学生收费管理,并对收费专用票据的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学生收费工作要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收费专用票据要及时做好年检工作。

四、学费及住宿费等常规性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须在开学报到时缴清所有费用,并妥善保管收费凭证,以便办理相关手续和后期备查。

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从2008级开始,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淮阴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8〕39号、苏价费〔2008〕27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学生缴费一律使用学校指定的银行卡,原则上不再收取现金。

老生于每学年开学报到前将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有关费用足额存入或汇入银行卡,财务处统一扣款后,将收费收据分发至各学院,老生到各学院领取各自的收据,凭收费收据方可注册报到。新生则按《新生缴款通知》中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及收费金额和时间,将所缴费用存入银行卡,新生开学报到后,到所在学院领取收费收据,凭收费收据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缓缴或减免费用原则上仅限于学费、住宿费,代办费、重修、辅修、等级考试费等不减免、不缓缴。对于缓缴或减免费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各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缴或减免,否则一律作欠费处理。对于缓缴的费用其缓缴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恶意欠费的学生,除采取不予注册、限期交纳等措施外,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七、学生毕业及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出国留学、转出等,本人应持相关部门开出的“离校通知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办费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对涉及学分制收费学生退费问题,按学分制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八、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为了保证及时足额收齐学生应缴费用,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一)招生就业处要根据物价部门相关收费规定会同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拟定新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书面通知财务处。

(二)学生处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督促学生履行缴费义务,并将收费工作列入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考核内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延缓缴费申请的审批;会同财务处做好学生住宿费清退工作。

(三)若涉及学生收费项目、标准变动的,财务处要在每学年结束前通知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学生缴费情况,并协同各学院对欠费学生进行催交;要积极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四)教务处要根据学生教材、簿本等使用情况提出教学代办费的收费标准;会同财务处做好学生重修、辅修、等级考试等收费和代办费的清退工作。

(五)成教处要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成教收费项目和标准书面报财务处;并负责成人教育各项费用的催缴及清退。

(六)各学院要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学生收费工作,要掌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学生处做好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工作;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费用没有缴齐或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每年6月的最后一天为欠费率结算日。学院学生总欠费率(欠费总额占应缴费用总额的比例)和毕业生欠费率皆低于3%的前提下,学校依据各学院总欠费率,按学院实际缴费金额的相应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为:

总欠费率比例

奖励比例

3%>欠费率≥2%

2‰

2%>欠费率≥1%

2.5‰

1%>欠费率>0

3‰

欠费率=0

4‰

收费奖励由财务处统一计算并划拨。主要用于补充学生活动经费、和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奖励及部门发展等。

对学生欠费率未达标的学院,学校按欠费率的相应比例扣减或缓拨当年学院校内津贴或学生活动费。

十、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淮工院〔2003〕7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