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工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淮阴工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江苏省发改委备案审批要求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种类型。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
(一)学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标准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经国家批准的各类考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包括笔试、复试或面试费用。
第五条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单位、人员提供的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培训收费是指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经报批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本科生学费收取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该规定如若修订,按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学费收取按照《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该规定如若修订,按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留学生学费收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执行。该规定如若修订,按修订后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代收费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并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学校组织培训的相关部门单位须对培训收费信息予以公示,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后方可收取。
第三章 组织与分工
第十五条 学校收费工作由纪委机关、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单位协作完成。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纪委机关负责对校内收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按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并将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合作银行校园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给新生。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教育学院、继教教育学院职责:
1.开学前两周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缴费信息(包括学号、姓名、班级、专业、院系别等),便于计划财务处批扣相关费用。
2.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报名费、学分学费等学生缴费信息(包括学号、姓名、班级、专业、院系别等),便于计划财务处批扣相关费用。
3.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转专业、休学、年级变动、入伍、终止或暂停学业),用以变更及维护学生缴费信息。
4.负责学生教材费的结算与核算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职责:
1.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学费补助等学生信息,协助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用以变更及维护学生缴费信息。
2.每学年学生报到后2个月内将审核后的各学院学生住宿情况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用以变更及维护学生缴费信息。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的代缴工作,缴费完成后及时将未参保学生信息提供给计划财务处,用以变更及维护学生缴费信息。
(五)各二级学院是学生收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学生收费的催缴工作,并将收费催缴工作情况纳入相关人员年度考核范畴。
(六)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拟订、修订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2.负责全校各类收费的收缴、退费、变更、查询、统计分析、信息通报等管理工作;
3.负责各类收费的统一核算、备案上报及年报工作;
4.负责收费票据的开具及管理工作;
5.负责收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学生信息应包括电子档及纸质档各一份,纸质档应由经办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收费经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明细。
第四章 收费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对全校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合法合规使用票据,开展收费工作应使用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统一票据,不得不出具票据、打白条或自行购买收据。需要领用票据的,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计划财务处申领,所有票据不得转借、代开或代管。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票据管理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票据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申领票据的种类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具体收费项目确定。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使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税项目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生有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习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申请并获批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申请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退费计算以实际入住天数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还当月半个月的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因退学需退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应办理完退学、退宿手续后方可办理退费结算。
第六章 欠费与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奖助学金的欠费学生,奖助学金到账后应及时主动缴纳欠费。
第二十八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缓交手续、故意欠费的;
(二)缓交期内不主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正当理由超过缓交期限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且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仍未还清欠费的。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欠费、经教育且多次催缴后、仍拒绝缴费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校内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对离校的欠费学生,各二级学院应按类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专人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已毕业欠费学生,在必要时和就业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取得联系,请相关单位协助催缴。
第三十二条 对缺乏诚信的欠费学生,学校保留在有关公共媒体上公布欠费学生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全年学费,老生于每学年开学前缴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凡未经学校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原《淮阴工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淮工院〔2011〕32号)、《淮阴工学院学生票据管理办法》(淮工院〔20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