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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16:24:04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淮工院委〔202161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第23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共淮阴工学院委员会

2021128







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学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71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对我校2020年度“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情况专项审计的建议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有效保障、厉行节约、合理调度、监管科学”的原则,对《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淮工院委〔20201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用于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实物用车、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业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实行排气量和价格双向控制。无特殊情况,配备国产汽车,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含)以内。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校主要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用车,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禁违规使用。

第五条 学校其他按车改政策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领导,在《淮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范围(京沪、宁淮高速与苏北灌溉总渠形成的合围部分,以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所属超出前述合围部分的其他区域,约630平方公里)内的公务出行,不提供公务用车,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超出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异地交流校领导有关交通保障,按照《省管异地交流干部交通保障暂行办法》(苏组通〔2016103号)执行。

第七条 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由工作用车保障。工作用车应严格按照车辆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擅自改变原使用用途。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实际,提供必要的业务用车,车辆由相关牵头部门、单位协调保障。业务用车应严格按照车辆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擅自改变原使用用途。业务用车的管理参照《淮阴工学院业务用车管理办法(修订)》(淮工院〔2021133号)执行

第九条 根据车改政策,不在公务用车保障范围的人员和事项,学校一律不提供公务用车保障。

第十条 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享受交通补贴的校领导以及各部门、单位的干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根据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一条 实物用车、工作用车以及业务用车中的丰田考斯特车和别克商务车由党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其他业务用车由后勤管理处按车辆用途集中管理调度。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二条 人数较多的公务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辆。紧急情况用车、临时改变行程或乘车人等特殊情况,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公务用车驾驶员出车返回学校要及时向车辆调度员报告,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回场停放制度。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使用值班车辆保障日常工作,如有公务活动确需使用非值班车辆,须经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并填报公务用车派车单后出车。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回场停放的,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燃油由学校按程序招标购买,使用公务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充值,车辆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按月核实加油记录,不得使用公务加油卡为非指定车辆加油。车辆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燃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车辆使用运行管理实行“一车一账”登记管理模式,车辆调度人员每月统计行驶里程,计算补贴,并对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差旅费等进行审核、登记、统计等。车辆管理部门每季度要对公务用车日常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务车辆的处置,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的规范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报废车辆核销手续,保证账实一致。公务用车的新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报废程序一并办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车辆保险、维修保养、车辆租赁等合作单位由学校统一招标确定,每三年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校领导的公务用车费用,从学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校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因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需要发生的业务用车费用,从各部门、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学校纪委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施行。后勤管理处、饮服总公司公务用车参照本规定执行。《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淮工院委〔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




附件

淮阴工学院公务用车派车单


用车时间

目的地


事由


车辆安排

车型


车牌


驾驶员


联系电话


用车人


经办人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1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