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淮阴工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2022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2年11月7日
淮阴工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等,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9〕123号)、《淮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淮人社发〔202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开展的各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挂靠在工程训练中心)负责,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培训等工作均须向学校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报备。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与政策,严格执行我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收支管理
第五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包括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和国家职业技能补贴费。
第六条 鉴定费收取必须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社会人员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2004年12月公布施行)执行。校内学生鉴定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补贴费由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我校。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能私自收缴鉴定费,因特殊原因代收的鉴定费应及时上缴计划财务处。
第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应主要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面的开支,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考评费:指支付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人员的劳动报酬。
(二)考务费:指支付给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包括组织报名、考场布置、试卷保管、试卷运输、鉴定费收缴等人员。
(三)督考、巡考费:指支付督考、巡考人员费用。
(四)认定场地费:指因认定工作需要,租用外单位或个人场地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付的费用。
(五)命题费:指支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命题人员的劳动报酬。
(六)耗材费: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操考核消耗的实物、材料、水电费等。
(七)设备费:指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支出。
(八)试卷印刷费: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印刷、装订等费用。
(九)差旅费:指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出差的差旅费。
(十)其它方面支出:指办公耗材费、培训费、打证费、会务费、业务咨询费、合作交流费等。
第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使用管理
面向校内学生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15%由学校留存统筹支付包括办学成本等费用;10%由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留存用于资格审查、信息录入、核发证书、命题与试卷印制等;75%由认定二级学院留存用于组织报名、材料购置、场地设备维护、监考阅卷等。其中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和二级学院留存经费划拨至单位技能认定专用账户。
面向社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20%由学校留存统筹支付包括办学成本等费用;20%由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留存用于社会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命题与试卷印制、核发证书等;60%由认定二级学院留存用于材料购置、场地设备维护、监考阅卷等。其中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和二级学院留存经费划拨至单位技能认定专用账户。
国家职业技能补贴费:10%由学校留存统筹使用;10%由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留存使用;80%由认定二级学院留存使用。其中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和二级学院留存经费划拨至单位创收经费账户。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费:10%由学校留存统筹使用;培训使用水电气费由学校按5%收取;剩余85%由二级学院等组织实施单位留存,留存经费划拨至单位创收经费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费发放标准
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4〕261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应给予津贴补助,原则上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能考评每天不低于300元,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考评每天不低于400元,考评组长每天不低于500元。校内考评人员每天不超过800元,校外考评人员每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支出审核程序执行《淮阴工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淮工财〔2022〕110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阴工学院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淮阴工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淮工院〔2021〕16号)同时废止。如已有文件中关于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与分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悖,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校内学生职能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2.社会人员职能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附件1
校内学生职能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鉴定级别
类别 |
中级工(人/元) |
高级工(人/元) |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
第一类 |
35 |
110 |
40 |
140 |
第二类 |
20 |
100 |
30 |
130 |
第三类 |
20 |
95 |
30 |
125 |
第四类 |
20 |
90 |
30 |
120 |
第五类 |
20 |
80 |
30 |
115 |
第六类 |
20 |
75 |
30 |
110 |
附件2
社会人员职能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鉴定级别
类别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技师 |
高级技师 |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知识考核 |
技能考核 |
|
第一类 |
50 |
160 |
60 |
200 |
70 |
260 |
80 |
300 |
90 |
330 |
第二类 |
30 |
140 |
40 |
180 |
50 |
240 |
70 |
280 |
70 |
310 |
第三类 |
30 |
130 |
40 |
170 |
50 |
230 |
70 |
270 |
70 |
300 |
第四类 |
30 |
120 |
40 |
160 |
50 |
220 |
70 |
260 |
70 |
290 |
第五类 |
30 |
110 |
40 |
140 |
50 |
210 |
70 |
250 |
70 |
280 |
第六类 |
30 |
100 |
40 |
130 |
50 |
200 |
70 |
240 |
70 |
270 |
注:附件1、附件2中六类职业(工种)分类详见《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2004年12月)《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二批)》(2005年4月)《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三批)》(2006年7月),新增工种按专业大类执行。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