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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财务制度

淮阴工学院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3 16:41:57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人〔202333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3330



淮阴工学院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劳务报酬发放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监察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学校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人员。

二、发放原则

(一)符合规范。严格执行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

(二)工作必需。遵循“非必需,不发放”原则,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从严从紧发放。

(三)不重发放。按照“谁经办、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同一事项不在多个支出经费中发放。

三、发放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报酬是各部门、单位造表发放的各类补贴,包括评审费、竞赛(评比)专家费、工作补助等,发放的劳务报酬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发放标准

劳务报酬发放按类别发放,具体类别有:讲座培训类、教科研成果获奖类、项目建设类、平台建设类、学科建设类、专业建设类、竞赛选拔类、队伍建设类、课程和教材建设类、表彰奖励类、其他类。

各类劳务报酬严格按附件《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执行。未涉及的项目,附件中有类似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没有类似可参照的项目,报学校研究决定。

五、发放预算

发放的劳务报酬,须列入年初经费预算(预算外财政专项、有经费支持的项目评审费与创收经费除外),不列入预算的,不予批准发放。

对于未列入学校年初经费预算的劳务报酬发放,在项目经费预算时予以说明。

六、发放纪律

1.不得超标准发放;

2.不得假借他人姓名虚报发放;

3.不得同一事项分头多次发放;

4.不得用虚假名目套取费用。

七、发放要求

1.相关事项年内已发放了劳务报酬,年底该事项进行教科研奖励的,应扣除已发放的劳务报酬。

2.分管工作范围内或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从事的工作,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发放劳务报酬。

3.教学科研单位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自主分配的各类工作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4.职称评审、学位授予、各类委员会或评审会专家人数,上级或学校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7人。

5.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6.附件中未涉及的项目,如教学督导、校内媒体记者、考试监考、招标采购、学报审稿等项目劳务报酬发放,由相关部门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发放办法,发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发放标准。

八、发放程序

1.经办单位填写劳务报酬发放表,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2.经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发放总额5000元及以上的,需校长签署意见。

3.意见签署完毕后,交计财处发放。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校内工作人员劳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淮工院〔2018160号)废止,由人事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件: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附件

校内工作人员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类别

名目

标准

讲座培训类

各种学术报告、讲座、培训等专家讲学费

正高:200/课时;副高:150/课时;中级及以下:100/课时,半天按4课时计算。

教科研成果获奖类

各种教科研成果获奖、党建成果申报、论证、评审等

副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以上校内专家不超过400/半天;中级职称及相当职务以下不超过200/半天;超过半天,每超过一小时增加50元。

项目建设类

各种教科研、党建项目申报、论证、技术咨询、评审等

平台建设类

各种平台相关建设工作的申报、论证、评审等

学科建设类

各种学科相关建设工作的申报、论证、评审等

专业建设类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审、教材审查与验收、各种专业相关建设工作的论证、评审等

竞赛选拔类

教师和学生各种竞赛选拔等相关工作的评审、咨询等

队伍建设类

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各级人才选拔等相关工作推荐、评优等

课程和教材建设类

各级各类课程和教材建设相关工作的论证等

表彰奖励类

各类奖学金、各级荣誉表彰、社团、文艺活动指导、省级文艺竞赛、校长奖章、育人项目、关工委等相关工作

其他类

1.重大突击性项目申报。

2.学校认可的一些特殊工作。

学校研究决定。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3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