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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财务制度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0 11:36:51


淮阴工学院文件

 

淮工财〔202484

 

关于印发《淮阴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淮阴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4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淮阴工学院      

202479   


淮阴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分制收费管理,进一步衔接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收取学费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生所选课程学分计算。农学类专业学分学费标准为40/学分,其他专业学分学费标准为80/学分。

第五条  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标准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如遇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则按规定程序上报予以调整。

第六条  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各专业学分学费按基准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计算。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费收取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的管理模式,即在每学年注册前按学年学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前根据实际情况,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八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减收或免收学费的,予以减收或免收。

第九条  学生退选课程、缺考课程的学分,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按规定缴清学费方可注册和选课。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予以注册和选课。

第四章  重修、加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的学生应缴纳重修学分学费。需要重新修读课程以取得学分的,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或微专业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或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  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以半年计)。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因此必须加修学分的,应按规定缴纳加修学分学费。

第五章  退费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的修读课程在开课后的两周为试修读期。学生退选课程,在试修读期内的,退还该课程的学分学费。超出试修读期退选课程的,若退选时未超出该课程总课时的1/2,退还该课程学分学费的一半;若退选时已超出该课程总课时的1/2,则该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开除学籍等情形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获批的,全额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获批的,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的一半。在学年第二学期内获批的,则专业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参军等原因休学的,分别参照退选课程和终止学业的退费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学生休学期


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休学期满复读的,按照随读年级、专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转本学生、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等学费收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淮阴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7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