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10:20:10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为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请各有关部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执行,同时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登记、记账工作。
财务处 设备处
2014年3月4日